案件名称:赵永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一中刑执字第260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5-22公开日期:2015-06-2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03号罪犯赵永辉,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

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