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
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