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靳×,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白×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被告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我与靳×于1996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子靳×1。
婚后19年靳×一直没有工作,日常生活开支全靠我一个人的微薄收入负担。
靳×不仅一直未找工作,还经常编造各种理由来敷衍我,日常生活中也经常撒谎,直接影响了家庭的安定团结。
因为靳×不工作、撒谎和生活问题,我们经常吵架,矛盾日益尖锐,现已不可调和,诉请判决与靳×离婚。
被告靳×辩称:我们结婚快二十年了,感情一直很好,我们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经济上我隐瞒了她,她特别生气,对此我很后悔,这一点我以后一定会改。
因为我们发生矛盾,孩子现在都没有心思上学,学习成绩剧降。
考虑到我俩的感情和孩子的问题,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白×与靳×于1995年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子靳×1。
白×系初婚,靳×系再婚。
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白×于2015年3月离家另住,双方分居。
现白×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靳×离婚。
庭审中,靳×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改正自身的缺点,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
白×与靳×已结婚近二十年,应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
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鉴于靳×仍希望改正自身缺点以修复夫妻感情,本院应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
故白×本次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坦诚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