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世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世兵的银行账户,发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