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民正。
权利人张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民正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