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长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米林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