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号
所属地区:温州市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日期:2015-05-19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杉亚实业有限公司,吴晓斌
案由:nan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锡舟。

被执行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执行人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微微。

被执行人浙江杉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执行人吴晓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杉亚实业有限公司、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36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

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

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

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869427.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1号,机构代码:845035010。

法定代表人:杨锡舟。

被执行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渔藤桥路268号,机构代码:769642619。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执行人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新桥大庆路2号,机构代码:747724605。

法定代表人:刘微微。

被执行人浙江杉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温州市鹿城区渔藤路268号(2号厂房1-2层),机构代码:725874530。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执行人吴晓斌,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大墨斗33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6507081616。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杉亚实业有限公司、吴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36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

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

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

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869427.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7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