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确朗加,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贡确扎西,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勒江措,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达贡确,系西藏那曲县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扎巴桑珠诉被上诉人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扎巴桑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属事实,并上诉人扎巴桑珠服从原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