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扎巴桑珠与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5-06公开日期:2015-12-10
当事人:扎巴桑珠,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巴桑珠,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确朗加,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贡确扎西,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勒江措,系西藏那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达贡确,系西藏那曲县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扎巴桑珠诉被上诉人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扎巴桑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属事实,并上诉人扎巴桑珠服从原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