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海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电机厂家属院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了50元的毒品。
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