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兆英与陶友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宝曹民初字第195号
所属地区:宝应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1公开日期:2015-06-18
当事人:张兆英,陶友顺
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兆英。

委托代理人翟宴军。

被告陶友顺。

委托代理人杨夕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英诉被告陶友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友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