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翟宴军。
被告陶友顺。
委托代理人杨夕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英诉被告陶友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友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