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徐益我与被执行人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丹执字第3232号
所属地区:丹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20公开日期:2015-06-30
当事人:徐益我,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徐益我。

被执行人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延陵镇麦溪联兴村。

法定代表人黄栋。

申请执行人徐益我与被执行人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0337元。

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表的254735元,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曼菲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

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