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明与燕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广民五初字第263号
所属地区:广饶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4公开日期:2015-07-21
当事人:张明,燕南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63号原告张明,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燕南南,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明诉被告燕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燕南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被告进行了部分清偿,尚有3500元未予偿还并又于2014年7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3500元,约定同年11月20日前还清。

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该借款到期后其未予偿还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借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