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潭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1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5-11公开日期:2015-05-26
当事人:谭某,高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潭洁霞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谭某负担。

谭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高某返还谭某10000元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高某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高某向自己的母亲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的性质,高某已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相关的银行记录及谭某母亲签名确认的收据,而谭某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款项并非谭某所谓的私自转移财产,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