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潭洁霞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谭某负担。
谭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高某返还谭某10000元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高某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高某向自己的母亲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的性质,高某已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相关的银行记录及谭某母亲签名确认的收据,而谭某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款项并非谭某所谓的私自转移财产,其主张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