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作出(2013)榆刑初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晓浩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晓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在教育科教研室改造岗位上,对工作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
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
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霍晓浩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交纳全部罚金,确有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