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庭宣,男,现年75岁,住禄丰县。
本院在执行周美珍申请执行毕庭宣扶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禄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毕庭宣应每月支付周美珍100元,2015年度共应支付1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