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志鹏诉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敬群、赵红芳、魏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运中执字第85-1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22公开日期:2016-03-28
当事人:刘志鹏,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敬群,赵红芳,魏凯峰
案由:nan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鹏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敬群被执行人:赵红芳被执行人:魏凯峰本院于2015年元月30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鹏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