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