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红军,男性,汉族,1971年10月9日生。
第三人崔世峰,男性,汉族,1972年9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连军诉被告彭红军、第三人崔世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崔世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崔世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