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西孟,男。
被执行人王彩霞,女。
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灵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电业局家属楼2号楼一单元201室房屋一套。
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灵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电业局家属楼2号楼201室地下室3号房屋一间及地下车库副二层2033号车库一间,但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