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禹,男,37岁,民族不详。
原告王富诉被告李晓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富提供的被告李晓禹身份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