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解小平、罗德昌,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红林、涂婷,均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小平,被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樊红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不是同原告一起赚钱养家,而是将自己所赚的钱拿去旅游。
被告熊某某在2014年6月要求原告朱某某在原告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并为此回娘家居住已达半年。
原告接其回家却遭其及家人的羞辱。
故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朱某某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
证据二、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日登记结婚。
证据三、朱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朱某甲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新建县长堎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2月23日起在新建县长堎镇××区×栋2单元××3室居住至今。
被告熊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较好,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偶有争吵,但不影响双方的感情。
且也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被告熊某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熊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熊某某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日登记结婚。
2013年10月×日生育女孩朱某甲。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婚后因被告熊某某在2014年6月要求原告朱某某在其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原告及其家人不同意,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且双方为抚养小孩的问题也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4年6月,因为上述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熊某某回娘家生活至今。
故此原告朱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家庭共同财产及家庭共同债权、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起诉与被告熊某某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婚后主要因被告熊某某要求原告朱某某在其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原告及其家人不同意,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双方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
现原告朱某某起诉与被告熊某某离婚,被告熊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