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无业。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未带行驶证驾驶鲁M×××××号轿车,沿周村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酒店路段处将商某脚后跟撞伤,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