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周刑初字第224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29公开日期:2015-06-17
当事人:吕某
案由:危险驾驶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无业。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未带行驶证驾驶鲁M×××××号轿车,沿周村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酒店路段处将商某脚后跟撞伤,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