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倪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丘林,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被申请人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才,董事长。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0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通)质监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审查。
另查,2014年12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实施机构改革,将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管理,更名为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