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00018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5-05-28公开日期:2015-09-22
当事人: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nan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00018号申请人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倪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丘林,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被申请人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才,董事长。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0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通)质监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审查。

另查,2014年12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实施机构改革,将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管理,更名为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