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