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杭临民初字第741号
所属地区:临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5公开日期:2015-06-23
当事人:周某,吴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