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洪明诉冯昌明、苏思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桐梓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桐法民初字第905号
所属地区:桐梓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8公开日期:2015-06-24
当事人:刘洪明,冯昌明,苏思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刘洪明,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被告冯昌明(又名冯明),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被告苏思平(又名苏小平),女,汉族,1977年3月1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原告刘洪明诉被告冯昌明、苏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喻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刘洪明、被告冯昌明、苏思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10月2日,被告以因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每月3分,每月利息6000元,利息付到2014年3月7日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

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为此诉到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4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昌明辩称:我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每月3分的利息是事实,我愿意还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宽限付款时间。

被告苏思平辩称:我不清楚借款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冯昌明因承包工程建设缺少资金,于同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刘洪明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月息3%,每月6000.00元整。

”的《借条》一张,被告冯昌明在借款人栏签名捺印确认。

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后停止付息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即以前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冯昌平与苏思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1月4日在桐梓县娄山关镇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条》、结婚登记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冯昌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清楚载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且被告冯昌明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冯昌明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其承包工程所需,故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思平辩解不清楚借款情况,不承担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约定利率为每月3%,该约定高于国家限制利率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3月7日的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现原告请求从2014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