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丰港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褚国栋,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清诉被告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李俊清因诉状载明的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