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项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梨郭民初字第58号
所属地区:梨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04公开日期:2016-01-27
当事人:项某某,付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58号原告项某某,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付某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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