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某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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