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世猛。
被申请执行人杨宏上。
被申请执行人杨宏兴。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4)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4)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2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29.7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4.2平方米现状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95.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65400元。
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两项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