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光付、张传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商初字第399号
所属地区:平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4公开日期:2015-08-27
当事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光付,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70607275-1。

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该社职工。

被告马光付,居民。

被告张传香,居民。

被告陈宁宁,居民。

被告齐伟克,居民。

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光付、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光付、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10月30日,我单位与四被告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书后,向被告马光付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17日。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四被告拖欠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光付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马光付、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下属单位城区信用社与被告马光付、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马光付200000元,月利率10.5000‰,2014年10月17日归还,用途是经营石材,还约定,在借款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当日,双方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由被告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

同日,城区信用社如约将借款200000元发放给被告马光付使用。

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未有归还,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借款合同书》、《最高额保证合同书》、《借据》,经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等证据材料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原、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马光付欠原告借款本息应予归还,其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归还借款,应负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张传香、陈宁宁、齐伟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