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龚国忠,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