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长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长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华赡养费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长山在银行有存款。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