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桂华与吴长山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明执字第00129号
所属地区:明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08公开日期:2015-05-28
当事人:吴桂华,吴长山
案由:nan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华,农民。

被执行人:吴长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长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华赡养费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长山在银行有存款。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