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苏华泰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香山路。
被执行人俞胜利。
申请执行人高新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泰公司、俞胜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宿豫商初字第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华泰公司、俞胜利于2014年11月12日前给付原告高新公司本金200万元、违约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华泰公司、俞胜利不能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则自愿给付原告高新公司违约金20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30.5元,由被告华泰公司、俞胜利负担(原告高新公司已预付,被告华泰公司、俞胜利于2014年11月12日前给付原告高新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泰公司、俞胜利的财产进行查询。
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华泰公司、俞胜利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3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