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小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61.8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