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苗德茂与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执字第1055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14公开日期:2015-07-22
当事人:苗德茂,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nan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苗德茂,男,1967年7月出生。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小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61.8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