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与陈桂珍、韦泽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沭执监字第00082号
所属地区:沭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21公开日期:2017-03-07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陈桂珍,韦泽波
案由:nan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东侧与苏州路南侧交汇处。

负责人王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业东,居民。

被执行人陈桂珍,居民。

被执行人韦泽波,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于2012年5月31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沭证经内字第242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2012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陈桂珍为购买大众宝来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从申请执行人处贷款71000元,约定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还贷,还约定被执行人陈桂珍如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等条款。

同日,被执行人陈桂珍将上述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被执行人韦泽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为贷款、抵押及保证所签的合同亦经公证,均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被执行人陈桂珍自2015年3月9日起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4月20日累计欠贷款本息共计8185.59元。

2015年4月27日,沭阳县公证处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制发了(2015)沭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对以上事实予以公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