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业东,居民。
被执行人陈桂珍,居民。
被执行人韦泽波,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于2012年5月31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沭证经内字第242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2012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陈桂珍为购买大众宝来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从申请执行人处贷款71000元,约定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还贷,还约定被执行人陈桂珍如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等条款。
同日,被执行人陈桂珍将上述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被执行人韦泽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为贷款、抵押及保证所签的合同亦经公证,均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被执行人陈桂珍自2015年3月9日起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4月20日累计欠贷款本息共计8185.59元。
2015年4月27日,沭阳县公证处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制发了(2015)沭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对以上事实予以公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