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令尧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93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六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2公开日期:2015-11-15
当事人: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顾先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负责人:许令尧,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1万元。

二、对原告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顾瑞雪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