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五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5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依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依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