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28号)申请执行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案号:(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128-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5-11公开日期:2015-06-30
当事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
案由:n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00号恒生湾仔大厦3楼301-2室,送达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银龙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慧飞路468号B幢4楼。

法定代表人柳文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文明,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本院受理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柳文明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11月5日前分期向申请执行人付清2013年5月6日前集装箱租金369,136.8元;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13年5月7日起的集装箱租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日起按0.1%/日计算至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10个月的租金337,086元;在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之日起10日内归还承租的120个集装箱,并按每集装箱171元支付退租手续费。

如按期未能归还集装箱,则视为集装箱灭失,按每个集装箱2052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陆续收回了53个集装箱,其余集装箱未收回,其他执行标的未执行。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发现案涉集装箱或其他可执行财产后申请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