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兆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园民初字第0005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02公开日期:2015-11-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凤娇,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兆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兆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