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凤娇,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兆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兆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