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二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小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