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某诉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北民大初字第131号
所属地区:西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27公开日期:2015-10-16
当事人: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13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郑洁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