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郑洁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