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凡坡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邹行初字第51号
所属地区:邹城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12公开日期:2015-10-29
当事人:孟凡坡,邹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nan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51号原告孟凡坡。

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岗山南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局局长。

原告孟凡坡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坡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