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岗山南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局局长。
原告孟凡坡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坡撤回起诉。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