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阎永刚确认决定书
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莱州调确字第317号
所属地区:莱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3-11公开日期:2015-05-06
当事人:阎永刚,阎永林,阎永彬
案由:nan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317号申请人阎永刚,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阎永林,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阎永彬,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阎永刚、阎永林、阎永彬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阎永刚、阎永林、阎永彬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阎关振(曾用名闫关珍)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62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62号】,由甲方阎永刚继承,归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