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代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广华。
法定代理人邓有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有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达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冼桂芬,成年。
上诉人田盛海、黄代英因与被上诉人林广华、邓有琴、林达华、冼桂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2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盛海、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