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盛海、黄代英等与林广华、邓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49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3-31公开日期:2015-10-1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盛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代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广华。

法定代理人邓有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有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达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冼桂芬,成年。

上诉人田盛海、黄代英因与被上诉人林广华、邓有琴、林达华、冼桂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2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盛海、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