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牟XX与梁XX于2009年4月17日在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梁XX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绥阳县风华镇风华村,其仅在城固县原公镇东庙村生活十余日后就离开了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东庙村。
故梁XX的住所地不在城固县,城固县也不属于梁XX的经常居住地。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梁XX的住所地不在城固,其在城固县居住生活未满一年,未形成经常居住地,且牟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梁XX下落不明。
故本院对牟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