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56号
所属地区:潮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18公开日期:2015-05-06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开设赌场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农民,住潮州市官塘镇象山村一区27巷*号。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份,从同案人“大头”处(身份不明,在逃)获得金铭六合彩赌博网站(h1.ak9948.com)账号为ok139的大股东级别账号。

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该账号开设了y2、y5、y6、y9等代理账号给同案人陈某承(在逃)等人,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从中非法获利。

至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该账号接受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35697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004000249968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304.72元,该账户用于接收、流转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洪、黄某波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的流水账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辨认笔录、下注网页、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材料、户籍证明、说明材料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某某供犯罪所用财物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