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盛国(系北碚区童家溪镇巴渝堂大酒店经营者),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昌文诉被告王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昌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昌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