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昌文与王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0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26公开日期:2015-04-03
当事人:廖昌文,王盛国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廖昌文,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盛国(系北碚区童家溪镇巴渝堂大酒店经营者),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昌文诉被告王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昌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昌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