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小禄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昆刑执字第4578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3-27公开日期:2015-10-10
当事人:张小禄
案由:抢劫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4578号罪犯张小禄,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3)昆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五日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62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八月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64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60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小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