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子馨。
法定代理人姚晓兰。
被告王晓鹏。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受理原告张梓晏、张子馨与被告王晓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梓晏、张子馨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梓晏、张子馨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