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江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