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亭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037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3-02公开日期:2015-12-08
当事人: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亭方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037号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孙经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铮,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王亭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亭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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