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经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铮,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王亭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亭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