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38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十月十日、二○一四年一月七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五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瑞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