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瑞霞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昆刑执字第416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3-27公开日期:2015-08-11
当事人:王瑞霞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4162号罪犯王瑞霞,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38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十月十日、二○一四年一月七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五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瑞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